第一条 为加强巡察保密工作,保障巡察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滁州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(修订)》《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等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学校党委巡察机构全体人员(含巡察组工作人员)。
第二章 保密事项和内容
第三条 巡察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和内容主要有(包括但不限于):
(一)学校党委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过程和事项;
(二)学校领导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、巡察工作办公室和巡察组的批示;
(三)巡察工作计划、巡察工作方案;
(四)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内容及结果;
(五)巡察前、巡察中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到的被巡察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;
(六)巡察组组务会会议内容;
(七)巡察情况报告、问题线索报告、谈话情况报告、专题报告、对主要负责人、班子成员反馈意见所涉及的内容;
(八)各类统计信息及移交材料;
(九)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。
第三章 保密要求
第四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、巡察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,对于第三条所列保密事项和内容,只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、巡察工作办公室和所在巡察组范围内知悉,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和扩散。
第五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给巡察组配置的保密柜和碎纸机等,每个巡察组要指定专人负责,保管巡前巡中收集到的书面材料和巡察组拟移交的材料等。
第六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、巡察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涉密文件资料、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、使用互联网、使用普通手机等安全保密管理,巡察组驻地要满足基本的安全需要。
第七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、巡察组工作人员均需签订《巡察工作保密承诺书》(附件1)。
第八条 巡察进驻工作结束后,巡察组要指定专人对驻地进行检查,严防遗漏文件资料等材料。巡察组对需要保密但不需要移交和存档的材料(含电子版)进行集中销毁、清退和删除,严禁擅自复制、摘抄、存储涉密文件资料。巡察组每位成员在办理完相关材料移交手续后,签订《巡察工作涉密资料“零持有”报告单》(附件2)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
第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巡察工作秘密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条 本规定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通讯员:;初审:;终审人:何志农